珠海殺人案,葫蘆僧判葫蘆案?(甜心包養網附辯解詞)(轉錄發載)

比來聽田文昌lawyer 講“故事”。那是他與曹樹昌lawyer 代表的一路殺人案。案子產生在珠海,被代表人張宗偉因有心殺人被處無期徒刑。法院描寫的案情是:2007年2月27日,阿勇給張宗偉打德律風,說顏某想經由過程王某約見他(指顏某想見阿勇)。張宗偉早就對顏某挾恨在心,就鳴阿勇應用這個機遇幫他撤除顏。第二天,張還鳴朱某、崔某共同“阿勇”,還鳴崔某提供作案東西——一支五九制式手槍。
  3月2日是顏某與阿勇會晤的日子,張宗偉經由過程崔某和朱某通知阿勇別殺顏某,但阿勇不批准,張便批准阿勇“同顏某會晤”。當晚,阿勇用手槍近間隔將顏某擊斃(其時在場的隻有他的女友某某)。分開現場後,他從朱某手中接過8000多元人平易近幣,留動手槍流亡。終極,法院認定張宗偉有心殺人的罪名成立,並以為,“在有心殺人的配合犯法中,張宗偉是犯意提起者、謀劃者,其提供所需支出並遠控批示……”
  對此訊斷,田lawyer 銘心鏤骨。他說,法院描寫的案情缺乏證據支撐。最不成思議的是,直到案結,“兇手”阿勇都沒有抓獲。作為兇器的手槍isugar也沒有找到——依據手藝鑒定,殺死顏某的槍支並不符合法令院認定的(後面提到的)已被公安職員起獲的那支五九式手槍。
  田lawyer 說,如許,怎麼能作出兇手是阿勇、幕後支使者又是張宗偉的認定呢?法院以為張是經由過程德律風遠控阿勇作案的,但是,除瞭崔某和朱某的供詞,沒有證據支撐這個認定。至於崔某和朱某的供詞,那也是不成信的,由於他們已經當庭指控這是在刑訊逼供的情形下依照審判職員的口徑作出的,還當庭要求驗傷。
  證據鏈上缺掉的sugardating其它環節另有許多,譬如:法院認定阿勇是“近間隔射sugardating擊”槍殺顏某的,但是,法醫鑒定的論斷顛覆瞭這個認定……田lawyer 說,依據他把握的情形,本案的兇手很可能還有其人,asugardating幕後支使者也很可能還有其人。田lawyer 還說,槍殺現場的獨一目擊證人是同顏某同居多年、打點成婚手續方才一個月的某某,某某不單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仍是“近間隔射擊”之說的提供者,提供此說asugardating有向偵查機關做假證之嫌。這些,都應惹起辦案單元的註意。
asugardating  之後,我還要來瞭關於此案的一些書面資料,研讀後來,我感到此案真是很成問題。我驚愕,人命關天的年夜案要案,在中國刑辨lawyer 第一號人物的代表和監視下,還能辦出如許的程度,這種實際怎麼不讓人懼怕!

  二審辯解詞
  審訊長:
  接收原告人張宗偉的委托後,北京市京都lawyer firm 指派田文昌、曹樹昌lawyer 擔任其涉嫌有心殺人、不符合法令持有槍支彈藥罪的二審辯解人。咱們經由過程會面原告人、審視卷宗資料後發明本案存在較為嚴峻的問題,精心是在有心殺人罪的認定上證據嚴峻有餘,現有證據之間、現有證據與主觀事實之間存在諸多矛盾,依據這些咱們以為該罪名依法不克不及成立,辯解定見如下:
  一、魯漢想拿起趕到發布會現場的衣服,沒想到剛打開門,發現玲妃站在門口。一審的認定或不切合邏輯,或與相干證據不符
  1、一審關於“張宗偉因買賣矛盾起意抨擊”的認定穿鑿附會,證據不敷確鑿、充足
  一審訊決書共計羅列瞭27名“證人”。在這些“證人”中,顏景鑫、寇某、顏迪、周晶、陳耀光、喬某、田丹分離從各自的角度說“被害人與原告人張宗偉二人有矛盾”。但對他們的筆錄稍加剖析便會發明,他們或是從德律風裡聽到過二人爭持,並沒有望見爭持的對方是誰、為什麼爭持?或據說二人有矛盾。均無奈證明二人有什麼矛盾、矛盾到什麼水平。
  依據全案情形剖析,假如asugardating此二人有矛盾,最有可能的是在澳門做疊碼買賣經過歷程中發生的,是以,買賣的另一個一起配合搭檔王某最有講話權,而王某在筆錄中證明:(1)散夥的因素是“因2004年9月份,放進來的一千多萬元收不歸來,誰都不想再拿錢進去,以是就散夥瞭”而並非被害人同張宗偉之間發生瞭不成諧和的矛盾;(2)2006年2月年夜傢對過一次帳,對賬時沒有爭持“我、張宗偉、顏成平、張宗偉妻子周晶、妻弟周廣軍一路對賬。對賬時沒有發生矛盾。對賬所在是在珠海市夏灣春澤名園12棟901房(被害人顏成平的傢),對賬時有100多萬元對不清晰,周廣軍說顏成平拿走瞭,顏成平就說拿歸往瞭,之後這件事不瞭瞭之瞭。其時也沒有爭持”。此證言闡明他們固然終止瞭合股經商,但尚有未完結的事項需求一起配合處置而且至今尚未實現;(3)“咱們三人合股做疊碼買賣不至於產生這麼年夜的仇怨,我以為是他(顏成平)小我私家asugardating和伴侶的問題,但詳細什麼問題我不了解。”(4)2005年炎天、2005年12月份以及2006年12月份三次到唐山追“欠數”。2006年12月9日,到唐山又追歸140萬元欠數,這些錢都是王某和原告人張宗偉的。此闡明“欠數”並非是死債,原告人張宗偉尚有龐大可能完成的好處。是以,“張宗偉因買賣矛盾起意抨擊”的認定值得商議。
  2、被害人顏成平殞命後相干職員好處得掉的剖析
  卷宗資料反應,張宗偉、顏成平、王某三人合股經商經過歷程中,經顏成平之手借出資金上萬萬元,而追這些“欠數”重要依賴的是顏成平,顏成平一死追歸這些資金的可能性則要小得多。是以,顏成平一死形成龐大經濟喪失的是原告人張宗偉和王某。從好處角度剖析,張宗偉不該當但願顏成平死。事實上在2006年12月份經由過程顏成平還追歸瞭140萬元。此表白那些“欠數”尚有追歸的可能,縱然張宗偉恨顏成平也不會在追歸這些“欠數”前但願他死。
  被害人之妻寇某固然同被害人同居多年,但倒是在案發前一個月(2007年1月29日成婚,3月2日案發)正式掛號成婚的,被害人一死其不單可以獲得其餘被害人的傢人不了解的財富,還可以經由過程符合法規的繼續獲得巨額財富。
  3、被害人仇傢剖析
  一審訊決僅依賴並不確鑿充足的證據認定張宗偉與顏成平有矛盾。但卷宗資料顯示,與被害人顏成平有矛盾、無利益沖突sugardating甚至要殺死顏成平的人另有多人。此亦應該惹起二審法院的關註:
  (1)被害人的現任老婆寇某同被害人有矛盾及好處關系。喬某(被害人女兒的男友,唐山市公安局事業職員)對被害人現任老婆寇某的疑心建議瞭11層次由;寇某的筆錄中也提到瞭她與被害人的矛盾,因被害人吸毒後有些反常,多疑,老是疑心她外面有漢子,吵得兇猛時其還離傢出奔。
  (2)被一審訊決認定為“兇手”的“阿勇”與被害人也有矛盾,並揚言要殺死被害人。2007年3月7日6時00分至9時10分,珠海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王某乙訊問筆錄證明:2007年3月2日午時(案發當天),其請“阿勇(“兇手”)”用飯,“席間,阿勇就發怨言說,“阿偉(“原告人”)”及“顏三(“被害人”)”不是工具,此刻打德律風也不接,面也不見。以前兄弟一場,搞的心都涼瞭。……這幫人此刻有錢買車瞭,望不起以前的兄弟瞭。還說道“要讓他們懊悔,讓他們當前有錢沒處花”。我就勸他想開點,不要幹這種蠢事,他說他過年從傢裡帶來瞭三個兄弟始終在找“阿偉”及“顏三”預備拿槍幹失他倆。我勸他不要如許做,他說他們不讓我好好在世,我也不會讓他們好”。此證言表白“阿勇”有殺戮被害人的設法主意而且曾經做瞭預備。
  需求誇大的是,(1)王某乙證明“阿勇”不單要殺死顏成平並且要殺死原告人張宗偉。原告人張宗偉同“阿勇”之間的矛盾或“阿勇”對本身的怨氣張宗偉不會不了解,他怎麼會支使如許一小我私家往作案?(2)王某乙的證言還表白:“阿勇”講要殺死顏成平的理由是小我私家因素,而並非受什麼人支使或雇傭,更沒有說是受張宗偉支使、雇傭;(3)王某乙關於“阿勇”說:“他過年從傢裡帶來瞭三個兄弟始終在找‘阿偉’及‘顏三’預備拿槍幹失他倆”的證明闡明現實作案者並非“阿勇”一人,而是另有三個“兄弟”。假如案發當天這三個兄弟也在現場的話,則可以詮釋為什麼“阿勇”的槍支不是殺戮被害人的槍支、為什麼被害人傷口沒有近間隔遭槍擊的特征、為什麼現場沒有找到彈殼?
  (3)2008年5月8日,珠海市第一看管所服刑職員匡更明在其寫給法官的舉報資料中說:2006年頭,河北唐隱士年夜代理李某因妻子和“顏三”(顏成平)有不正當關系鳴其相助殺死“顏三”並允許過後給其一筆錢。“2007年3月份的一天,在珠海市海灣飯店我和‘二哥(李某)’在一路時,‘二哥’問我知不了解春澤名園槍擊案死的人是誰?我說不了解,成果‘二哥’說瞭一句‘都沒好下場isugar’。”上述是可以查清的事實,假如失實則表白在河北唐山也有人要殺死顏成平。
  綜合全案剖析,但願顏成平殞命的不該當是張宗偉等原告人,而更應該是:那些欠下賭債的人(顏成平一死他們就不難藏避這些債權瞭)以及前述的有各類無利益沖突、有仇怨的人。
  4、現有證據不克不及證實是“阿勇”將顏成平殺戮
  卷宗資料表白:“兇手”“阿勇”至今沒有回案,甚至連成分都無奈查清、無奈入行通緝,一審訊決認定“阿勇”為兇手的證據不敷確鑿充足。
  (1)珠公刑技痕鑒字【2007】96號《子彈檢修定見書》證明:“死者體內的彈頭與送檢的2支9㎜手槍發射的彈頭膛線陳跡特征不吻合”。此否認瞭“阿勇”用此兩支手槍殺死顏成平。一審《訊斷書》說:“鑒定論斷並未就送檢彈頭是否送檢槍支所發射下論斷”所犯的是知識性過錯,“不吻合”便是否認的論斷;說“‘阿勇’是否持原告人提供的槍支殺戮被害人顏成平並不影響對三原告人夥同‘阿勇’殺戮顏成平這一事實的認定”也是值得商議的。在兇手沒有回案、作案兇器沒有找到的情形下,僅憑三原告人在預審階段的、可能存在不規范審判情形下的有罪供述定案是十分傷害的,也是分歧法的。
  (2)依據被一審訊決認定為重要定案根據的三原告人的預審筆錄,殺戮被害人的槍支是三原告提供的,作案後“阿勇(兇手)”把空槍(彈夾也被卸失)還給朱志剛,後把該槍放歸到車的後尾箱裡,最初被公安機關起獲。但此槍為什麼會不是殺戮被害人的槍支呢?這是本案的一個龐大疑點。假如“阿勇”手裡曾經有瞭一支9㎜口徑的槍,為什麼還要從三原告手裡拿槍?既然從三原告手裡拿瞭槍,為什麼不運用而運用本身的槍而更不難露出本身?這些都是詮釋欠亨的問題。依據今朝的證據,“阿勇”是不是殺戮被害人的兇手是無奈認定的,更談不上三原告人夥同“阿勇”殺戮被害人的認定。
  (3)現場獨一的目擊“證人”、同被害人同居多年但剛打點瞭成婚手續一個月的寇某證明:“我望到瞭這名鬚眉走到我老公邊上,我其時最基礎沒有想到有興趣外產生,還認為那名鬚眉要向我老公問路,這個時辰就有一聲似乎是放鞭炮的聲響,……這一聲音後我見阿誰人慢步去出口標的目的不見瞭”。
  此目擊證人的“證言”證明:
  A:“兇手”是近間隔槍殺被害人的,但迷信鑒定論斷卻否認瞭這一“證言”。 2007年3月10日,珠公拱刑技法屍鑒字【2007】66號《法醫學屍身檢修鑒定書》“檢修所見:左顳部有一個直徑為0.7cm的圓形創口,創口邊沿有挫傷輪,寬0.3cm,創口中心組織缺損,創口無奈合攏,創口四周可見環形散在點狀皮下出血,范圍為6.0cm×5.0cm,未見煙暈。創口四周頭發未見炙烤痕。”卻否認瞭近間隔射擊的事實,由於近間隔射擊在創口邊沿一定會留下煙暈、炙烤痕;
  B:寇某的“證言”還證明:兇手是步行來到被害人的車旁,射擊行兇後又步行逃跑的,行兇後並沒有從地上撿起什麼。因案發時光是在早晨,且現場當即被維護,是以彈殼一定留在現場。但依據《現場勘驗檢討講演》,現場並沒有發明此彈殼。
  聯合後面關於寇某與被害人短長關系的剖析,咱們有理由疑心該“證人”證言的真正的性。
  綜上,現有證據不克不及證實殺戮被害人顏成平的兇手便是“阿勇”,推定張宗偉等三原告夥同“阿勇”殺人就更為荒誕乖張。
  二、三原告人的供詞存在的問題剖析
  1、預審供詞,即一審訊決的重要定案根據不具備符合法規性
  三原告人有罪供述的筆錄所有的是在公安局偵緝隊審判室做出的,這些詢問筆錄的制作,違背瞭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打點刑事案件步伐規則》第一百四十五條關於“對被拘留、拘捕的犯法嫌疑人、原告人應該當即送看管所羈押。”的規則。(張宗偉2007年3月5日被抓獲至3月10日6天後送去看管所;崔繼業3月6日被抓獲至3月10日5天後送去看管所;朱志剛3月13日被抓獲至3月19日,即7天後送去看管所。)咱們有依據對這些預審筆錄的符合法規性建議質疑。
  2、預審供詞同相干證據的矛盾問題
  卷宗資料表白:三原告人偵查階段的供述在主要細節上或不克不及彼此印證或與主觀事實不符:
  (1)三原告人在筆錄中均供述:2月28日晚,張宗偉打德律風給朱志剛,讓朱志剛鳴上崔繼業一路往水灣頭火紅湘菜館會晤磋商事變。三原告的供述很是一致,此好像可以證實是張宗偉糾集另兩名原告預謀犯法。但三原告人很是一致的供述卻與主觀事實相矛盾。依據公安機關調取的通話記實,該德律風並非張宗偉打給朱志剛相反是朱志剛打給張宗偉的(朱志剛之後詮釋是因張宗偉要往北京陪孩子測試,約其用飯給其送行)。事實一致通情達理,假話一致則令人深思啊。
  (2)關於案發前通德律風的情形。崔繼業供述:“……我打德sugardating律風給朱志剛鳴他進去,朱志剛進去上瞭我的車,這時張宗偉打我的德律風,我就把(德律風)給朱志剛鳴(他)來跟張宗偉說,朱志剛跟張宗偉說“阿勇”不批准,仍是要殺失“三哥”,朱志剛和張宗偉通完德律風後告知我說張宗偉在德律風裡再沒說什麼瞭,望來曾經默許……”;朱志剛供述:“……之後崔繼業打我的德律風鳴我進來,我其時了解他就在門口asugardating左近,我走出酒店找到崔繼業上瞭他的車,崔繼業說,張宗偉打德律風給他說isugar“阿勇”必定要往見“顏三”就讓他往,……”。而依據張宗偉的德律風清單,18點14分後來,張宗偉和isugar朱志剛經由過程3個德律風,和崔繼業最基礎就沒有經由過程德律風。顯而易見,崔繼業所供述的最初一個張宗偉打給他,他轉交給朱志剛,朱志剛說張宗偉望來曾經默許的的德律風,最基礎便是化為烏有。
  一審訊決用意用上述通話情形證實張宗偉默許瞭“阿勇”往殺戮顏成平。但當真剖析一下便會sugardating發明如許的證實是最基礎不克不及成立的。起首,二人的供述並紛歧致。崔繼業說是朱志剛告知他“張宗偉默許瞭”。而朱志剛又說是崔繼業轉告張宗偉“‘阿勇’必定要往見‘顏三’就讓他往”。他們都說是對方告知本sugardating身張宗偉的意思。更主要的是,最初這個張宗偉默許讓“阿勇”往見“顏三”的德律風最基礎不存在,可以確定朱志剛和崔繼業的供詞至多存在著不真正的的處所。
  (3)根據三原告人偵查階段的供述,也不克不及證實張宗偉有殺戮顏成平有心,不克不及證實其介入瞭殺戮顏成平的行為
  2007年3月19日2時30分至5時40分,珠海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朱志剛(第六次)詢問筆錄交待:“到瞭下戰書六點多鐘(3月2日案發當天),……吃瞭一下子我到店門口打德律風給張宗偉,說‘阿勇’要往見‘顏三’,張宗偉說如許欠好,最好“阿東”在場,後來我歸到酒店跟“阿勇”說瞭,“阿勇”說不要我管瞭……”。
  辯解人在第一次會面張宗偉時其也講述瞭這一情節,“阿勇”的脾性欠好,喝瞭酒德性更差。而顏成平約人會晤又不和人會晤,怕激憤“阿勇”,搞失事端。既然“阿勇”德律風裡告知本身是“阿東”傳的話,說被害人顏成平約見“阿勇”,是以對朱志剛說“最好‘阿東’在場。如許縱然“阿勇”喝瞭酒,“阿東”在場也可以把持局勢。
  張宗偉的交待和“對我來說,最好還是妹妹,嘻嘻,啊回頭見!”方遒微笑著放下電話,閉上眼睛,朱志剛的交待可以彼此印證。這一主要事實一審沒有給予須要的正視,但願二審法院精心關註。此足以表白張宗偉沒有支使“阿勇”殺戮顏成平,也足以表白張宗偉並不了解“阿勇”見被害人便是要往殺戮顏成平:(1)從一般的犯法生理剖析,假如是張宗偉支使“阿勇”往殺顏成平,不會但願有其餘人在場而更不難露出;(2)“阿東”是“阿勇”和被害人顏成平會晤的“中介人”,是顏成平想經由過程“阿東”約見“阿勇”。此可以闡明“阿東”和顏成平的關系較好,假如張宗偉要“阿勇”往殺戮顏成平,又怎麼會但願和被害人關系要好的“阿東”在場呢?(3)既然不是張宗偉支使“阿勇”往殺戮顏成平,也就談不上什麼默許瞭。
  三、一審在步伐上存在的問題
  1、偵查中的相干疑點沒有獲得公道解除
  如:(1)依據偵查機關提取的通話記實,被一審訊決認定為兇手的“阿勇”,在案發前同號碼為13690610asugardating677的機主通話三次;更應惹起註意的是在方才作案後(20:36及20:45),“兇手”“阿勇”又主鳴該德律風兩次。13690610677的機主同“阿勇”是如何的關系、同本案有什麼關系都沒有查清。(2)既然現場獨一的目擊證人寇某證實兇手是近間隔射擊,為什麼被害人的傷口沒有近間隔射擊的特征?為什麼現場沒有找到彈殼?這些疑難也沒有給出公道的詮釋。
  2、關於對三原告人審判符合法規性與否的處置
  三被人不單在lawyer 會面、查察機關提訊時建議遭到刑訊逼供的問題並要求驗傷,並且在一審的法庭審理中也多次要求驗傷以證明他們遭到瞭嚴峻的刑訊逼供,是以做出瞭不真正的的供述。但卷宗資料顯示,法庭未予答理。
  各原告人勇於向查察機關,甚至當庭要求驗傷,闡明他們確鑿身上有傷。而且三原告人的自述資料,將刑訊逼供描寫的很是細致、詳細,表白他們遭到刑訊逼供的可能性是有的,是以應該予以查清,對他們有罪的生活體驗最華麗,最不可思議的精彩事件。供述的預審筆錄的采信應該穩重。
  3、證據出示問題
  依據卷宗資料,公安機關已於2007年3月22日做出珠公刑技痕鑒字【2007】96號《子彈檢修定見書》,證實瞭殺人兇器沒有回案的主觀事實。但此主要證據法庭並沒有提供應辯解人,也沒有在法庭上出示,而sugardating是被隱匿瞭起來。在辯解lawyer 多次要求對該問題予以鑒定的情形下,在第三次閉庭審理時(2008年4月1sugardating0日,即取得該證“鲁汉,你怎么会来我家啊,我完全没发现我可以拍张照片?嗯〜我不洗據的一年當前)才不asugardating得已拿出草草質證。此表白瞭審訊職員的進罪偏向,何談公平審訊。
  四、關於本案所觸及事實“為什麼‧”魯漢奇怪的問題。因為這三個我通過,你會不會穿。的描寫
  依據卷宗資料及辯解人同原告人的多次扳談,咱們可以對該案所觸及的事實作出主觀、公道的描寫,以詮釋為什麼三原告人在預審階段的供述的許多事項同主觀事實相isugar符的問題,匡助咱們對該案作出主觀、公道的判定:
  被認定為兇手的“阿勇”在案發前確鑿同原告人張宗偉有德律風聯絡接觸,而且“阿勇”在德律風中告訴張宗偉,被害人顏成平經由過程“阿東”想約見本身,是以要來珠海,但為什麼約見沒有說起,可能“阿勇”也不了解;在案發前幾天原告人張宗偉的兒子又確鑿在北京片子學院測試,為人之父的張宗偉因往陪兒子、找關系等又要分開珠海。“阿勇”同張宗偉以前有過來往,其來珠海張宗偉感到本身應該招待,是以鳴朱志剛相sugardating助招isugar待。
  上述事實都是主觀存在的,是以三原告人之間的通話、一路用飯以及原告人同“阿勇”通德律風都是失常的。辯解人不克不及批准一審訊決以“三原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手機通話記實彼此印證”來肯定預審筆錄、否認刑訊逼供。被打進去的並非所有的是假的,這是基礎知識。
  綜上所述,依據現有的證據資料,本案確鑿存在著很是年夜的疑點,有心殺人罪名依法不克不及成立,做留不足地的訊斷也是過錯的。關於疑點問題辯解人在後面曾經入行瞭闡述,需求精心誇大的、應該查明的一個主要事實是,案發當天原告人張宗偉同朱志剛通德律風時是否說瞭“最好‘阿東’在場”這句話。這般情形動和運行失實,則可以從最基礎上否認張宗偉等原告人夥同“阿勇”殺人的事實,或許說張宗偉最基礎不了解,“阿勇”見被害人是要殺失他的事實。

  此致
  廣東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

  北京市京都lawyer firm lawyer :田文昌 曹樹昌
  北京銘軒lawyer 網?
  地址:北京市向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平易近生年夜廈18層 郵編:100026?
  德律風:010-56409411(直撥)、56409388、5640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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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詢郵isugar箱:fyywb@126.com?
  搭車路線:?(1)、乘地鐵:乘地鐵十號線至金臺夕照站下車西南口口出(向北100米),或呼傢樓站下車西北口出(c2口向南50米),或乘地鐵一號線至國貿站下車西南口出始終北行500米即到
  ?(2)、開車路線:如乘開車則至央視新址北面等於。東三環北路京廣橋西南角,達到終點(在途徑東側)。?
  (3)、公交路線:呼傢樓北下車即到,乘113路、207路、350路、402路、405路、421路、420路、440路、601路、686路、671路、673路、70asugardating7路、特8外、運通107線等,另可達到呼?傢樓

准备的,他很少通常在家里吃,甚至在家里偶尔只能在最多三个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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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些沒有營養,疾病和如何才能更好地快。溫和下來買,但母親不讓她出去。早上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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